《饮料工业》杂志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科技信息与标准法规
总局新规出台后,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标准变了?

一 为什么要认定标签瑕疵处理过投诉举报市场监管人都知道,职业索赔人最喜欢打食品标签问题。比如投诉举报商家销售的调制食品,表示其没有按最新国家标准标注“即食或非即食”,但产品名称中注明的“生制品”以及食用方法“解冻后烹饪”,都不至于让消费者产生误解。确实,说商家违法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实违法;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如果按正常人的理解能力,依据常识去思考,通常是不会产生误解的。对于类似的举报线索,部分地区市场局就以食品标签瑕疵定性,属于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情形。但这就有一个风险:这算食品标签瑕疵吗?什么才是标签瑕疵?关于食品标签瑕疵的定义,笔者总结了过去的规定,发现其具体内涵一直在变化,随着2025年3月27日总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又有新变化。

二 《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瑕疵的定义

食品标签瑕疵的相关规定不少,先从位阶最高的法律开始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标签瑕疵的规定主要包括: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可见看出,《食品安全法》中的标签瑕疵可以理解为:食品无毒、无害+不会产生误导。但我们进一步去抠的的话,何为“食品无毒、无害”、“不会产生误导”?《食品安全法》中并没有作进一步的明确定义与判断方法。

因此,法律上食品标签是否存在“瑕疵”,在没有进一步细化规定之前,应由监管部门进行认定,要看食品本身无敌无害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来综合裁量。


三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对食品标签瑕疵的定义

2022年3月15日施行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对“标签瑕疵”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定义。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可以看到《办法》中通过列举了6种情况,对食品标签“瑕疵”做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六)项明确规定,只有总局才能认定其他的情节轻微情形。哪些是总局认定的瑕疵情形?笔者在公开文件中只找到一份复函《总局办公厅关于千道味鲜烤鱿鱼丝等产品中苹果酸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61号)》。对基层监管部门而言,大量被举报的涉嫌违法个例,通常难以直接得到总局的认定。
也就是说《办法》颁布后,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是不能随意认定“瑕疵”的,而是应该符合《办法》中列举的6种情况——而实践中,属于这6种情况的标签问题实际较少,被职业索赔的食品标签问题通常不属于这6种情况,因此被索赔的情况多数无法被认定为《办法》所指的标签瑕疵。

四 司法解释对食品标签瑕疵的定义

2024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关于食品标签“瑕疵”的内容主要有以下规定:

第七条 ……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二)根据购买者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明知瑕疵存在、瑕疵是否会导致普通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等事实,足以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八条 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如何理解上面的规定?《解释》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进行了讲解,这里不再引用原文。可以说,《解释》根据司法实践进行了调整,以便司法机关根据不同情节进行裁量,具体可以简单理解为:1.如果情况严重或有一定主观故意,应当进行惩罚性赔偿的,比如应标未标、故意错标和重大错标;2.如果情况轻微,参考《办法》第三十七条其中的5种情形,属于无太大争议的轻微违法,不予惩罚性赔偿;3.除此之外,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因明知不会造成误导的情况,由司法机关自由裁量。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以此作为认定食品标签“瑕疵”的理由吗?该司法解释中,“瑕疵”由司法机关认定,用于调整民事关系,而监管部门认定标签瑕疵,属于行政关系,目前基层监管部门若以《解释》认定是否“瑕疵”,依据仍然不足。


五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关于“瑕疵”处理的未来趋势

2025年3月27日出台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对食品标签瑕疵的认定方法又有了新变化: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标注内容与食品安全的关联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观过错、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选择等因素认定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预包装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

(五)其他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综合考量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认定标准是“情节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没有故意误导消费者”,这里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后认定,而非由《办法》中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这个变化就很微妙了。

自此,《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后,基层监管部门有了综合考虑后自由裁量的依据,这降低了自行认定涉事食品存在标签“瑕疵”的风险,也能更好应对目前牟利性投诉举报泛滥、大量行政资源空耗的监管实践,这点也与司法解释的精神相通。

但由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时间是2027年3月,距今仍有近2年的间隔,若期间有疑似食品标签“瑕疵”相关举报线索,在监管实践中会如何认定?值得我们继续观察。

(来源:食药法苑 2025-06-02)

版权所有:中国饮料工业协会 电话:010-84464668 京ICP备20005345号-1
邮箱:ylgy@chinabeverage.org 传真:010-84464236 邮编:100027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二号天元港中心B座1702室
OEM:201107272203261305